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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莆田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信用 联合激励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01-19 来源:莆田市稳定房地产市场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微信截图_20240119164525.png

    关于印发《莆田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信用

    联合激励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莆田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稳定房地产市场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莆田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信用
      联合激励惩戒实施细则


      为健全房地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严重失信从业人员,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一、联合激励惩戒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相关从业人员,包括房地产中介营销代理人员等。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依据
      依据《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上评定的信用等级。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激励惩戒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信用等级,分别实施以下联合激励或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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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严重失信从业人员联合惩戒
      1.出现《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或被房地产相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由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该公司建议调离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类似问题重复发生2次以上的,建议一并调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列入调离的失信人员不得在本市辖域内房地产行业(包括各级房地产协会)中继续从业和任职,5年内不得在本市辖域内参与房地产用地招拍挂,不得与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同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布,限制招录(招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由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该公司建议调整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失信人员)。被列入调整的失信人员不得在本市辖域内房地产行业(包括各级房地产协会)中继续从业和任职,5年内不得在本市辖域内参与房地产用地招拍挂,不得与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同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布,限制招录(招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五、重点岗位人员管理
      各房地产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时,其预售方案中应附有该楼盘所有从事商品房销售人员(含销售经理、主管等)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位、工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备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所有从事销售的人员都必须佩戴实名登记的工作证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工作证格式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制作,证上至少显示相片、姓名、职位、工号、单位名称等内容;同时,应在销售场所公示所有从事销售的人员信息,公示信息内容不少于工作证上显示的信息内容,另外增加公司投诉受理电话、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网址(http://220.160.52.164:98/fdc),接受购房人、企业和社会监督。
      销售(含营销代理)、财务、工程、统计、法务等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参照上述严重失信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1、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存在强制交易的;
      2、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补充约定、认购协议等)内容违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3、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诱骗客户购房(含缴纳定金、签订认购书等)的;
      4、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存在虚构原价、价格欺诈行为,或通过虚构原价等方式操控房源的;
      5、购房人索
    要发票等购房凭证或者单据,不予出具的;

      6、所售的商品房存在瑕疵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购房人信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购房人信息的;
      8、对购房人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维修、更换、因退房需退还购房款相关费用等合理诉求,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或对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协调相关事项不执行的;
      9、虚报瞒报房地产各类数据等统计数据造假的;
      10、提供虚假、伪造、变造信用信息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中禁止性规定的。
      负责评价实施部门的相关人员不得借评价职权要求或暗示企业虚报统计数据等从事违规行为,对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并抄送其同级纪委监委、组织人事、效能监督等相关部门。
      六、信用信息报送审核
      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闽建房函〔2023〕66号)要求,登录“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系统”(http://220.160.52.164:98/fdc),对照《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将本企业相关基本信息和良好、不良信息录入系统,并将相应佐证资料报送住建部门审核。其中企业基本信息和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作出的良好、不良信息,由县区住建局负责审核;市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作出的良好、不良信息,由市住建局负责审核;对于省级以上作出的信息无法确认的,可提请省住建厅审核。各级住建审核人员在收到相关信用信息及佐证资料后5日内完成信息审核和信用评价。新设立企业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后15日内、企业信息变更的自变更后10日内,将相关信息完成系统录入并向相应住建部门报送佐证资料以供审核评价。
      市、县(区)发改、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统计、法院等相关部门对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各类信用信息(含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遵循“谁作出、谁提供”的原则,应于相关认定、决定或裁判文书印发之日起10日内,通过政务内网等方式同步分送同级住建部门。同级住建部门收到相关信用信息后5日内完成系统录入和信用评价。
      市、县(区)住建部门(含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自行作出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各类信用信息,应于相关认定、决定文书印发之日起5日内,同步分送本局房管部门进行信用系统录入和评价。
      企业各类信用信息按照《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在评价有效期内计入信用分值。对所开发的项目出现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挪用预售监管资金拒不整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决定或裁判文书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对类似不良行为出现2次以上的重复失信行为,各级住建部门按照规定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扣减信用分值。
      七、解释权及施行时间
      本通知由莆田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间如遇相关规定调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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