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了!莆田两大棚改项目用地获批,一年内动工!
01
新度片区棚改项目二期K06工程项目用地的批复
荔城区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城建管线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荔城区新度片区棚改项目二期K06工程项目用地的请示》(荔自然资〔2022〕23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荔城区2012年度第47批次国有建设用地中划出3982平方米,从荔城区2013年度第4批次国有建设用地中划出7516平方米,从荔城区2021年度第8批次国有建设用地中划出28512平方米给莆田市城建管线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荔城区新度片区棚改项目二期K06工程项目用地(具体位置见地块用地红线图)。
二、该宗地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荔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片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五、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36个月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02
新度片区棚改项目二期K07工程项目用地的批复
荔城区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城建管线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荔城区新度片区棚改项目二期K07工程项目用地的请示》(荔自然资〔2022〕23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荔城区2013年度第4批次国有建设用地中划出14173平方米,从荔城区2021年度第8批次国有建设用地中划出37219平方米,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中划出18900平方米给莆田市城建管线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荔城区新度片区棚改项目二期K07工程项目用地(具体位置见地块用地红线图)。
二、该宗地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荔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片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五、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36个月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03
黄石镇沙坂片区棚改项目(一期续建)工程项目
荔城区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城建管线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荔城区黄石镇沙坂片区棚改项目(一期续建)工程项目用地的请示》(荔自然资〔2022〕23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荔城区2014年度第1批次国有建设用地中划出2438平方米,从荔城区2021年度第4批次国有建设用地中划出3221.88平方米给莆田市城建管线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荔城区黄石镇沙坂片区棚改项目(一期续建)工程项目用地(具体位置见地块用地红线图)。
二、该宗地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荔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片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五、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14个月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04
黄石镇沙坂片区棚改项目(二期)工程项目
荔城区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城建管线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荔城区黄石镇沙坂片区棚改项目(二期)工程项目用地的请示》(荔自然资〔2022〕23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荔城区2021年度第4批次国有建设用地中划出32374.79平方米,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中划出14.61平方米给莆田市城建管线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荔城区黄石镇沙坂片区棚改项目(二期)工程项目用地(具体位置见地块用地红线图)。
二、该宗地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荔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片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五、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36个月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来源: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